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孙文营(曾用名孙文迎),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62********,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津浦东路四巷**。
被申请人:王维亮,男,1969年4月7日,汉族,住徐州市。
被申请人:裴文芳,女,1973年8月21日,汉族,住徐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孙文营诉被告王维亮、裴文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作出(2017)苏0303民初35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王维亮、裴文芳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孙文营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孙文营申请解除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被申请人王维亮、裴文芳银行存款6万元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