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被执行人:黄呈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
被执行人:孙爱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郓城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伟与被执行人黄呈雨、孙爱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725民初16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呈雨、孙爱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伟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黄呈雨、孙爱玉送达执行通知书、逾期履行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被执行人黄呈雨、孙爱玉未自动履行。
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28日、2021年6月1日、2021年8月6日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劵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未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存款。至此,未查询到其它财产。
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作出(2021)鲁1725执2150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黄呈雨、孙爱玉限制消费。
本院于2021年7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提供相应财产线索,经逐一核实被执行人无财产。
本院于2021年8月4日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支付财产,所以本案暂不具备执行完毕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725民初21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及利息,应由被执行人继续偿清。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能提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