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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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赵冬梅,女,汉族,生于****年**月**日。
申请执行人:李世生,男,汉族,生于****年**月**日。
被执行人:杨黎明,男,汉族,生于****年**月**日。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冬梅、李世生与被执行人杨黎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4日作出的(2020)青0202民初21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黎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冬梅、李世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黎明给付劳务费12405元。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
答辩情况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杨黎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缴款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冬梅与被执行人杨黎明于2021年10月1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杨黎明已履行4000元,余款表示延期履行,申请执行人赵冬梅同意被执行人的还款意见,并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青0202执7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