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光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
被告乔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
审理经过
原告陈光雄诉被告乔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陈光雄不能提供被告乔尚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乔尚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光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退还原告陈光雄。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