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应急管理,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608781195997E。
法定代表人:严战康。
被执行人:佛山市欣昌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西安庆洲工业区25号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MA51DJHP2B。
法定代表人:张卫。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佛山市高明区应急管理局与佛山市欣昌家具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本院作出的明应急罚(2021)粤0608行审27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加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合计10000元。但佛山市欣昌家具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佛山市高明区应急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8日立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材料令、传票等材料,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系统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该案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具体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 钊
审判员 严志刚
审判员 李嘉佳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伟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