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罗全武,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光山县。
审理经过
关于罗全武罚金一案,光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522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罗全武支付罚金500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申报各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询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三、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围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罗全武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罗全武负有继续履行罚金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吴建国 审 判 员 王骁励 代理审判员 王彬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张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