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姿文,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龙龙,广西卓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敏文,广西卓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桂林市未来外语培训学校,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法定代表人:徐艳影,校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姿文因与被上诉人桂林市未来外语培训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21)桂0305民初1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王姿文二审期间提出新的事实与理由,即其与桂林市未来外语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徐艳影签订《还款协议(一)》的行为,系徐艳影个人作出的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而未免除未来外语学校债务的意思表示。案涉相关的《还款协议》系王姿文与徐艳影个人签订的,《还款协议(一)》系王姿文与徐艳影签订并加盖的是桂林市以文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的公章,即王姿文与徐艳影及其名下的公司之间存在借贷、股权转让、债务抵销等多种相互交织的法律关系,根据现有证据,以借贷一种法律关系审理无法还原事实原貌。鉴于上述情况导致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为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妥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化解本案纠纷,对本案发回重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21)桂0305民初17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姿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72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