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洪青礼,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安县。
被执行人:孙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安县。
被执行人:刘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安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洪青礼与被执行人孙飞、刘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孙飞账户内余额人民币77.4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孙飞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6475.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