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许杰,男,****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宁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滨州市滨城区。2019年9月11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滨区检刑诉〔2021〕237号
指控事实
2021年1月15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许杰酒后无证驾驶鲁M×××××号牌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滨城区黄河八路渤海六路处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许杰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6mg/100ml,属醉酒驾驶。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许杰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杰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曾因酒后驾驶受到刑事处罚,无驾驶资格证驾驶机动车,酌情可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杰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愿意接受处罚,预缴罚金,对其可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许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三份,副本七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