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确山县龙山大道北段1107号。
法定代表人:李斌。
被执行人:范新朵,女性,1973年01月05出生,汉族,住确山县。
审理经过
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范新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1725民初13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范新朵偿还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9万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范新朵负担案件受理费6000元及执行费5750元。因范新朵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1.2021年6月4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范新朵财产进行查询,查询结果为:范新朵银行存款分别为:16.7元、11.83元、3.47元、3.31元,网络银行存款为844.66元,范新朵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2.2021年7月6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范新朵财产进行查询,查询结果为:范新朵银行存款分别为:14.71元、11.84元、3.47元、3.31元;网络银行存款为397.72元、341.96元。
3.2021年7月26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范新朵财产进行查询,查询结果为:范新朵银行存款分别为:14.71元、11.84元、3.47元、3.31元;网络银行存款为1695.54元。
4.2021年7月1日,到范新朵户籍所在地确山县河东村委线下调查其财产情况,河东村委反馈书面证明“范新朵系我村五组村民,其夫意外身亡,家中有一子一女,均未成年,无其它经济收入,生活困难,依靠农耕地收入微薄,现向我村申请低保,现在审核中”。
5.2021年7月27日,划拨范新朵网络银行存款1695元、165元,共计1860元,该款发放给申请人。
三、2021年7月26日对被执行人范新朵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由于被执行人范新朵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2021年7月2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2021年6月4日,前往确山县房产所、确山县不动产管理中心、确山县公积金登记中心线下调查被执行人范新朵财产,调查结果为:范新朵无房产、不动产、公积金登记信息。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390000元,实际执行到位1860元,尚余388140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