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贺钧,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进,汉寿县顺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鑫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祝丰镇育才居委会迎丰南路51号。 法定代表人:王先波,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贺钧因与被上诉人湖南鑫安物流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21)湘0703民初14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向贺钧出具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限定在2021年7月26日之前缴纳上诉费。在规定期限内,贺钧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按要求提交减、免、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贺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聂 敏 审 判 员 刘祖军 审 判 员 郭 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朱 砾 书 记 员 丁慧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