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天北万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沙湾县。
法定代表人:杨永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华,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树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沙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富强,新疆怀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上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阿勒泰路西城街505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韩洪宇,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疆天北万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树龙、新疆上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2020)新4025民初2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审期间,新疆天北万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李树龙签字确认的《芳香那拉提项目债务处理方案》、民事判决书、税务发票、执行裁定书等新证据,导致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2020)新4025民初22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疆天北万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566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