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金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承治,贵州争荣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媛聆,贵州争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粟泽福,贵州省振法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金某诉被告杨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承治、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粟泽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10月份经人介绍认识,两个月后确定恋爱关系。2016年春节过后,被告邀约原告到凯里看门面,没有看到合适的,被告又要求原告和她一起去湖南看门面。在湖南看到了一个项目,被告说没有钱,要原告给被告钱,于是原告于2016年4月5日转了3000元给被告。原告回到浙江后,被告多次催促原告给她汇钱,原告分别于2016年4月20日至6月17日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共8次转给被告49000元。原告心想,只要被告愿意跟原告结婚,原告即使没钱,给他人借也要给被告汇钱过去。可是被告得了原告的钱后,突然不理原告。原告打电话给被告,被告口气突然变得凶狠起来,说:“有什么事吗?有事说事,没事就挂了。”原告说:“没有什么重要事情。”话没有说完被告就挂电话了。原告又打电话过去问被告挂电话是什么意思?被告又说:“有什么事情吗?”原告说:“没有事就不可以打电话给你吗?你是什么意思,请你说清楚。”被告就说:“分手了。”原告说:“分手就分手,但你必须退还我转给你的钱。”被告说:“不退了,那些钱是你自愿送给我的。”原告认为被告的说法太不讲理了!如果没有恋爱关系,凭什么要汇钱给被告做生意呢?并且原告本身没有钱,是向他人借钱汇给被告的,被告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就索取了原告49000元,原告每汇一笔至少是一千,最高是2万元的现金。如果恋爱期间一些生活上的小开支或赠送礼品或买衣物之类,原告绝对不要被告返还。从以上情况看:被告并未讲明原因就与原告分手,过错在于被告。特具状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因借婚索取的现金52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1、原告诉状中阐述与客观事实有重大出入及原、被告之间并无婚约,原告也并没有向被告支付彩礼。2、原告无充分证据证明其给了被告52000元。3、从原告的起诉状可以看出所谓的婚约只是原告的一厢情愿。

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被告应否返还原告现金,以及如何返还原告现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5年10月份经人介绍认识,两个月后确立恋爱关系,开始交往,并有间断性的同居。恋爱期间原告转一些钱给被告买衣服、护肤品、化妆品、做生意,具体能确定的是2016年4月5日、2016年5月4日原告分别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转给被告3000元、2万元,共计23000元。后被告提出与原告分手。2016年9月9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被告返还现金52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身份证、中国农业银行明细清单、电话录音资料等证据在卷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在恋爱期间取得原告的现金,原告请求被告返还,从案件的性质来看,本案案由应定为不当得利纠纷。结婚是恋爱的目的。原、被告结束恋爱关系后,原告给付被告现金23000元所附的结婚条件已不存在,被告取得原告23000元已没有合法根据,应当酌情返还。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金某人民币2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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