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公保,农民,住贵德县。
原告:恒见本,农民,住贵德县。
原告:格宁,农民,住贵德县。
被告:宋云,农民,住贵德县。
审理经过 原告公保、恒见本、格宁与被告宋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2021年4月12日,原告公保、恒见本、格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公保、恒见本、格宁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公保、恒见本、格宁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华桑才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代 楠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