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阜康市强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重化工业园区中区(G216至S303连接线东侧)。
法定代表人:赵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立新,阜康市水磨沟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疆东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红星东路31号。
法定代表人:于炳新,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阜康市强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东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阜康市强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基于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现原告阜康市强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阜康市强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23元,减半收取计2,161元,由原告阜康市强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运思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