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炳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 被上诉人(原告原审):于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炳国因与被上诉人于张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民初49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0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依据以下法律规定及审理要素确定本案管辖权: 一、管辖异议类型:□级别管辖■地域管辖 二、地域管辖:□约定有效□约定无效,适用法定■法定 三、法定:□一般地域管辖■特别地域管辖□专属专门管辖□涉外 四、合同履行地:□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交付不动产所在地 □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网络买卖合同买受人住所地■网络买卖合同收货地□租赁物使用地 据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盛 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林 通 法官助理 郑康瑜 书 记 员 林 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