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常平支行,住址为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XXX。
负责人周效芬。
被执行人王智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为广州市芳村区XXX。
执行申请
一、执行依据:(2017)粤1973民初8106号民事判决书。
二、立案执行日期:2019年3月19日。
三、执行内容: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金52763.21元、利息及滞纳金、迟延履行期间利息、受理费697元。
执行情况
审理经过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及东莞市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根据调查结果,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另本院已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调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已回复被执行人王智君在其辖区内查无不动产登记情况。现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对其进行限制。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上述中止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依法享有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朱耀明
审判员 钟泽祥
审判员 黎杰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溢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