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钟武冈,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住武冈市。
原告:林立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住武冈市。
原告:王**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住武冈市。
三原告的特别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建平,男,湖南春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阳爱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永州市道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田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被告阳爱运的儿媳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茂久,男,湖南九子龙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湖南创鑫石业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永州市道县寿雁镇杨家桥(道县老水泥厂)。
法定代表人:黄金胜,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钟武冈、林立龙、王**民与被告阳爱运、湖南创鑫石业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受理后,原告钟武冈、林立龙、王**民于2021年9月29日以补充证据后再重新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阳爱运、湖南创鑫石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钟武冈、林立龙、王**民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钟武冈、林立龙、王**民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6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钟武冈、林立龙、王**民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