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社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建设南路36号。
法定代表人:乔前峰,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付增,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汪明政,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被告:宁愿,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被告:牛大亮,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
被告:郑红芬,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淅川县。
被告:徐奎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社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汪明政、宁愿、牛大亮、郑红芬、徐奎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河南社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社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河南社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汪明政、宁愿、牛大亮、郑红芬、徐奎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96元,由原告河南社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