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周晓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英山县。
被执行人:陈小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周晓强与被执行人陈小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2020)湘0112民初5419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小龙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晓强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恢复执行。2021年2月3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陈小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2月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股息红利、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等情况。于2021年2月3日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于2020年12月29日向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望城区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情况。本院从被执行人财付通账户扣划8626.26元,扣缴本案执行费626.26元和罚款1000元后,余款7000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周晓强。经本院采取上述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3月2日面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1年2月5日对被执行人陈小龙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2021年2月7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1年3月1日对被执行人陈小龙罚款1000元。
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3月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52350元及相应利息,本次执行到位7000元,尚差545350元及相应利息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