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红兵,男,****年**月**日出生于陕西省宝鸡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暂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审被告人王红兵犯盗窃罪一案,于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作出(2021)沪0104刑初124号刑事判决。原审法院判决:一、被告人王红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责令被告人予以退赔(已退赔);犯罪工具应予没收。判决后,原审被告人王红兵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红兵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红兵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红兵撤回上诉。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4刑初12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巩一鸣 审 判 员 沈 黎 审 判 员 郑焯琼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丁学文 书 记 员 金 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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