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甬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
区武东路198号1304-4室。
法定代表人:张君。
被申请人:绿地地产集团徐州新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
州市云龙区维维大道1号潘塘办事处512室。
法定代表人:卜凡童。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甬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绿地地产集团徐州新诚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2020)苏0303民初5983号民事裁定,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绿地地产集团徐州新诚置业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绿地地产集团徐州新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4万元(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开户账号:76×××93;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徐州淮海路支行,开户账号:10×××33)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