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798632663E,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瀛洲路1号。 法定代表人:周同恩。 被执行人:赵海涛,男,住河南省范县。
审理经过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与赵海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706执6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永峰 审 判 员 杜秀丽 审 判 员 万路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龚 政 书 记 员 田 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