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武宣县武宣镇明峰钢构彩瓦厂,住所地:广西来宾市武宣县。
经营者:江戊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武宣县。
被执行人:广西敏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广西来宾市武宣县。
法定代表人:苏伯诚,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武宣县武宣镇明峰钢构彩瓦厂(以下称明峰彩瓦厂)与被执行人广西敏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敏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作出(2021)桂1323民初284号民事判决:敏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明峰彩瓦厂344885元。判决生效后,敏诚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明峰彩瓦厂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本院责令敏诚公司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确定的义务。本院受理后,依法向敏诚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敏诚公司立即向明峰彩瓦厂支付344885元,并缴清案件诉讼费3236.5元、申请执行费5073元。敏诚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其不动产、车辆、存款、证券、保险、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调查。经查,(一)位于广西武宣县桂(2019)武宣县不动产权第0xx9号、第0xx0号、第0xx1号、第0xx2号《不动产权证书》项下的4宗不动产登记在敏诚公司名下,该不动产均存在在先查封。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上述4宗不动产。(二)敏诚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宣支行45×××52_1的账户有存款1482.72元、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宣县支行21×××88、21×××79账户内分别有存款2030.42元、2682.41元,在广西武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1×××88账户内有存款127.68元,上述存款存在在先冻结。敏诚公司在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宣支行72×××26账户有存款4935.43元,但该账户未能实施冻结。存在在先查封、冻结的财产,依法由首封法院处置。除上述存在在先查封、冻结财产以及未能冻结的敏诚公司在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宣支行的4935.43元存款外,本院经依法调查,未发现敏诚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武宣县武宣镇明峰钢构彩瓦厂对本案的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结果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