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峄城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中兴大道2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164600870X。 法定代表人:段兴武,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峄城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传依,男,****年**月**日出生,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峄城支行职工,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彤,男,****年**月**日出生,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峄城支行职工,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峄城支行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3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宣告申请人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峄城支行持有的票号为1020005223828293、票面金额270000元的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峄城支行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400元,由申请人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峄城支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蒋国红 审判员  董文科 审判员  丁 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易 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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