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电兴,男,生于****年**月**日,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
被告:习水县程寨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3300095365497。
负责人:黄文涛,镇长。
委托代理人:高峰。
审理经过
原告王电兴诉被告习水县程寨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王电兴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2021年7月2日,本院向原告送达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王电兴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