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南薰西街98号。        

负责人:张庚,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橹全,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颖浩,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文江,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被告:马金平,女,****年**月**日出生,回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被告:宁夏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环一路南侧、经八路西侧C楼。        

法定代表人:郑子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彦龙,男,该公司法务。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与被告王文江、马金平、宁夏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审理中,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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