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吕超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瑜,四川力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陶武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告:江西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向塘镇思强北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肖香根,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吕超华诉被告陶武强、江西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吕超华诉称:1.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退还原告代为缴纳的投标保证金800,000元,从2020年1月7日起至2021年5月27日止以8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为42,698元,以上合计842,698元,从2021年5月27日起以未付金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直到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和田市土沙拉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一标段)”招标信息,被告江西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地区负责人即被告陶武强知晓后,遂与被告江西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同意参与该项投标事宜。因投标需要缴纳保证金,原告经姚政、徐炯介绍与被告江西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原告出资,通过被告江西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缴纳保证金。2019年9月10日,原告吕超华按照被告等人的指示将80万元保证金转入了被告陶武强的银行账户。当日,被告陶武强又将该笔款项转入被告江西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被告江西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约定向和田地区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缴纳了投标保证金80万元并参与该工程竞标。在项目投标过程中,因被告江西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投标资料导致该项目未能中标。2019年11月8日,和田地区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将投标保证金80万元退还至被告江西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但被告江西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将该保证金退还给原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陶武强与被告江西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不是合同纠纷,不应适用合同履行地管辖的规定,应当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被告所在地管辖,故本案应由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陶武强与被告江西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在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据此,被告陶武强与被告江西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陶武强与被告江西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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