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杜某,男,汉族,住东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红社,山东兴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某,女,汉族,住东明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杜某与被告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宋红社,被告刘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杜某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彩礼5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简单相处后,于2020年7月26日双方在媒人及同事的见证下在位于丰海御龙湾东区的筋骨棒火锅店举行订婚仪式,原告向被告支付彩礼金5万元整。之后,原告同被告商谈结婚事宜,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并拒绝退还原告彩礼。原告找媒人同被告协商,被告仍拒绝返还。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至贵院,请判如原告之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刘某辩称,对彩礼金额5万元无异议,我愿意返还这5万元,但是没有能力一次性付清,要求分期还。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0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20年7月26日,原、被告举行订婚仪式,原告给付被告彩礼5万元。2021年3月5日,被告刘某为原告出具一张欠条,内容为:刘某今欠杜某5万元整(伍万元整),刘某,2021年3月5日。庭审中,被告刘某称其对欠条无异议,愿意返还给原告5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本案中,原告在订立婚约的过程中给付被告的50000元应当认定为彩礼。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未共同生活,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对彩礼数额50000元均无异议,被告刘某应当返还原告杜某彩礼款50000元。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杜某彩礼款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保全费520元,共计1045元,由被告刘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