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姚晓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被告:刘占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审理经过

原告姚晓辉与被告刘占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姚晓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占峰经依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姚晓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拖欠原告的欠款167,580元;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冬天,被告刘占峰以做生意周转为由,在原告姚晓辉处借款100,000元,约定利息1分5,后经原告索要,被告没有偿还过借款本金和利息。2019年6月23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写明刘占峰向姚晓辉借

款167,580元,用于个人资金周转,约定利息为1.5分,未约定还款时间。此借条其中包括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借款利息67,580元。借条出具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没有偿还欠款,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刘占峰给付借款167,580元。上述借款事实有借条为证。

本院查明

被告刘占峰经依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对原告举示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姚晓辉与被告刘占峰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刘占峰拖欠原告姚晓辉的欠款应予给付,原告姚晓辉要求被告刘占峰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刘占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姚晓辉欠款人民币167,58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51.6元,减半收取1825.8元,由被告刘占峰负担,与上款一并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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