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傅志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住衡阳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万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住衡阳市南岳区。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小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住衡阳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傅志洋因与被申请人万艳、王小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湘0421民初2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傅志洋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朱   彩   军 审判员 陈建华审判员王建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旷学伟 书记员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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