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长沙瑞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南托路以北、市场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严灵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文彬,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江,湖南湘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黄劲,男。

审理经过

原告长沙瑞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长沙瑞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被告黄劲已经将本案诉请的物业费交纳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劲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瑞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沙瑞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劲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51元,由原告长沙瑞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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