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扬州兴厦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镇高谢村高谢组(武安路8号)。
法定代表人:金长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圣龙,公司职员。
被告:赵益斌,****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
审理经过
原告扬州兴厦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益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扬州兴厦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扬州兴厦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