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冯建军。 被执行人朱先红。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朱先红在张家口市宣北区顺泰运输队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提取被执行人朱先红在张家口市宣北区顺泰运输队的收入310159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执行员 王进学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