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冯建军。 被执行人朱先红。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朱先红在张家口市宣北区顺泰运输队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提取被执行人朱先红在张家口市宣北区顺泰运输队的收入310159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执行员  王进学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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