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海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委托代理人:张恰,河南吾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华阳,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被告:郭子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海峰与被告华阳、郭子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依法催告原告补缴案件受理费后,仍逾期未交,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按原告王海峰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秦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珂 书 记 员 张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