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海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委托代理人:张恰,河南吾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华阳,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被告:郭子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海峰与被告华阳、郭子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依法催告原告补缴案件受理费后,仍逾期未交,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按原告王海峰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秦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珂 书 记 员 张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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