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解恩思别克·托合塔木斯,男,****年**月**日出生,哈萨克族,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居民,住木垒县。

被执行人:努尔多拉,男,****年**月**日出生,哈萨克族,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居民,住奇台县。

被执行人:库力恰提,女,****年**月**日出生,哈萨克族,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居民,住奇台县。

审理经过 解恩思别克·托合塔木斯申请执行努尔多拉,库力恰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0470元。执行到位3324.53元,未到位7145.47元,执行费未交。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对于未到位的7145.47元被执行人每月给付1000元。二、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三、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新2328执798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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