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解放东路支行,住所地:桂林市解放东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8988621247。

负责人:曾青华,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唐逢平,男。

委托代理人:易林晖,广西立横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卢海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桂林市叠彩区。

被执行人:蒋田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

被执行人:卢广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力源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店员,住桂林市叠彩区。

被执行人:谢志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广西灵川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解放东路支行与谢志平、卢广梅、蒋田姣、卢海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桂0302民初15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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