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岚山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312864000N。
法定代表人:秦海松,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岚山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312864000N。
被执行人:胡彦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执行人:代丽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执行人:代方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执行人:李宗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执行人:王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执行人:苏丽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执行人:张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执行人:陈为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彦峰、代丽娜、代方新、李宗艳、王涛、苏丽平、张鹏、陈为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长期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8)鲁1103民初29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