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肖晓敏,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阮树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私营企业主,住樟树市。
被执行人:罗庆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无业,住樟树市。
被执行人:熊云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理发师,住樟树市。
被执行人:杨志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江西省樟树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0982民初344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阮树花、罗庆华、熊云儿、杨志强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阮树花、罗庆华、熊云儿、杨志强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75.1951万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价值相等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上述当事人或相关案外人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