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苏桂林,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体勇,安徽韶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安徽韶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孙同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刘晓红,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审理经过 原告苏桂林与被告孙同亚、刘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原告苏桂林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桂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苏桂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桂林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崔化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贾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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