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桂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冷水江市。

委托代理人:李涛,湖南波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李新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冷水江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桂良诉被申请人李新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桂良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新民价值220000元的财产。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为李桂良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桂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李新民的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肖若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唐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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