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淼,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大连市金州区。

被告:时广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辽宁省瓦房店市。

审理经过

原告陈淼诉被告时广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淼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时广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22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10月11日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原告向被告购买捷达轿车壹台,交付给被告车款3万元,但是因为始终没有处理车辆违章罚款,无法办理过户,所以双方取消买卖,被告承诺退还已付车款,但是被告只退还了11800元,剩18200元一直没退。2018年12月6日,被告将上述欠款连带补偿一并计为22000元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承诺在2019年1月1日还清,但是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但至今未还,请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没有出庭应诉亦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0月11日原、被告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辽B×××××号捷达轿车壹台,合同价款为4.5万元,合同第9条约定,“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如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向违约方收取违约金2000元。”,合同备注:收到车款3万元,剩下车款一次付清(放户为标准)。2018年12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本人时广帅今日从陈淼处借现金22000元(大写贰万贰仟元整)。本人保证该借款于2018年12月6日前全部还清。…借款人时广帅2019.1.1日还清”。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二手车买卖合同及庭审笔录等有关证据在案为凭,经庭审质证与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基于买卖合同关系,在解除买卖合同后为保障退款而出具借条,并非出借人向贷款人出借款项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本案案由应为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自述,双方二手车买卖合同没有实际履行过户,被告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加付违约补偿款后,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确认欠款22000元。被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应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本院对该借条上记载的欠款金额予以确认。被告超过还款期限未还款,原告诉请被告立即还款,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时广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淼22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368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负担0元,应予退还3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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