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朱贤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镇安县高峰镇,现住泽州县下村镇。

被执行人:陈振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鼎市人,现住泽州县下村镇。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朱贤奎与被执行人陈振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朱贤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晋0525民初21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振元支付租赁费201400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陈振元银行账户有零星存款并已冻结。

2、查明被执行人陈振元名下无车辆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陈振元无公积金信息。

4、查明被执行人陈振元无不动产信息。

三、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员到其居住地进行实际调查,未发现可供的财产及线索。

四、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进行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6月3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被执行人陈振元未履行的2014000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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