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上海翰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纪炎慈,董事。
委托代理人:苏悦,上海市新文汇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2020年7月23日,申请人上海翰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申请人因经营不善,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根据上海求信会计师事务所2019年4月25日的审计报告,申请人2018年12月的资产负债表记载的所有者权益为负1,100余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被申请人住所地属本院辖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受理申请人上海翰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