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乔自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被告:秦二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淇县。 被告:邢本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淇县。
审理经过
原告乔自昌与被告秦二根、邢本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乔自昌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邢本芹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乔自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乔自昌撤回对被告邢本芹的起诉。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郭 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宏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