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韩玉军,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本市城区。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韩玉军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晋0302刑初257号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韩玉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罚金4000元。判决书生效后,刑事审判庭移送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韩玉军自动履行40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晋0302刑初257号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荆海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利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