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新蔡宝盈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蔡县关津乡政府东5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9074241595U。
法定代表人:高超,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万立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建设路与中兴路交叉口东南侧佳田国际大厦22-23层2303号西南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MA448N5737。
法定代表人:田洁,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林永亮,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新蔡宝盈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万立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永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1729民初54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河南万立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永亮应支付原告新蔡宝盈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294485元。因被执行人河南万立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永亮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新蔡宝盈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法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权尚余294485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万立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永亮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新蔡宝盈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