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双鸭山市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双鸭山市尖山区六马路。 法定代表人:李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渠浩,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程嘉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岭东区。
审理经过
原告双鸭山市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嘉名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双鸭山市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双鸭山市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双鸭山市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双鸭山市新天 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司 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云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