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广明, 男,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
被告:李晓兵,男,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广明与被执行人李晓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本院作出的(2020)陕0304民初28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5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58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执行文书;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和户籍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机动车、证券、公积金等相关财产信息;3.本院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进行轮候冻结,冻结期限一年(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7月4日);4.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通过电话、执行系统发短信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暂未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信用惩戒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广明与被执行人李晓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件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陕0304执20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