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钱兴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
被告:曾调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钱兴云与被告曾调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兴云、被告曾调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钱兴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7500元。事实和理由,2007年10月26日,被告曾调云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7500元,至今未偿还。2020年3月30日当场写下欠条一份,此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还款,其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曾调云辩称,对欠款事实没有异议,但目前暂无力偿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曾调云承认原告钱兴云在本案中主张的诉讼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被告欠其175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认为,其经济困难,暂无力偿还原告欠款,要求迟延至2022年12月底偿还。但因原、被告系妯娌关系,此款于2007年所借,借款时间过长,原告不同意被告提出的还款期限,因而,被告应及时履行偿还原告借款17500元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限被告曾调云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钱兴云借款17500元。
上述款项,付到案款专户(邵阳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渡口振羽广场支行4300××××0919)。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9元,由被告曾调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